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司青海油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刘**,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蹇成勤、田洪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敦煌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78元,退还上诉人中国石油**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