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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油田分公司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司青海油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刘**,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蹇成勤、田洪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敦煌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78元,退还上诉人中国石油**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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