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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限公司与瑞昌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江**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阿*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裁定认定,原、被告合同中约定由江苏江**限公司所在地管辖违反了《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江苏江**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江苏江**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分包合同,按约定管辖应由江**民法院审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裁定驳回上诉人江苏江**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上诉人江苏江**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土木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但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约定的管辖无效。上诉人江苏江**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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