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与**泉亚得奥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钟**与被申请人**泉亚得奥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酒泉市亚得奥美**限公司位于肃州区总寨镇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酒肃国用(2014)第077号(面积102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聂兴所有的位于肃州区总寨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酒肃国用(2011)第078号(面积16518.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泉亚得奥美**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怀村名下的位于肃州区总寨镇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酒肃国用(2014)第077号(面积102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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