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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东**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司玉门油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司玉门油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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