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荣诉被告李**、浙江正见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荣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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