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酒泉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72元,减半收取13636元,由原告酒**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