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嘉峪关**有限公司与嘉峪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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