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东**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司玉门油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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