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5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上诉人赵**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