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镇坪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坪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43949.82元,并承担自2013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583元、申请费10840元。执行过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后,下余应支付的即工程款643949.83元,利息160333.7元(本金利息124214.7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118.92元),计804283.53元;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583元、申请费10840元。以上共计830706.53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镇坪县水利局在中国农业**镇坪县支行的存款账户内的现金830706.53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镇坪县水利局在中国农业**镇坪县支行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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