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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党宗宝诉被告青海兰**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宗宝诉被告青海兰**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宗宝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告提供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宗宝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宗宝撤回对被告青海兰**限公司、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5元,由原告党宗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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