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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张掖市**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掖市**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掖市**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郝**及其委托代理人郝钦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掖市**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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