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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故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院告知原告应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王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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