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故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院告知原告应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王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王*与程**、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掖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甘州区沙井**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郝**与张掖市**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焦**与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张掖市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甘州区小满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石育国、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王**与马*、马**、马*、马*、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建筑公司与某村名委员会、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