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王**诉被告马*、马**、马*、马*、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王**撤回起诉。
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吴*、王**负担。
案件受理费9247元,减半收取4624元,由原告吴*、王**负担。本院给原告吴*、王**退还462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