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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掖市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掖市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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