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掖市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王*与程**、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掖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甘州区沙井**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郝**与张掖市**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甘州区小满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石育国、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王**与马*、马**、马*、马*、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建筑公司与某村名委员会、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王**与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