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程**、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经本院传票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70元,退还原告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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