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焦*勇诉被告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自愿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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