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张掖**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6元,退还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王*与程**、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甘州区沙井**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张掖市鑫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郝**与张掖市**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酒泉**工程公司与嘉峪关市史师傅食品工业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与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张掖市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甘州区小满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石育国、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王**与马*、马**、马*、马*、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