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石育国、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石**、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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