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石**、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王*与程**、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掖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张掖市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甘州区小满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王**与马*、马**、马*、马*、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建筑公司与某村名委员会、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王**与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甘州区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宁克玉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