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光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武兴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4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承揽的瓜州县**建办公室屋面防水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面积356.15平方米,单价每平米45元,总价按实际工程结算为16026.75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干完5日内付30%,下余工程款15日内全部付清;违约责任为如不按期履约,被告按日支付原告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完全按合同约定,将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却不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4年6月付款4000元,于2014年12月付款3000元,余款9026.75元。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借口理由推诿,索要未果,现起诉请求,l、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房屋修建工程款9026.7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原告张*与被告王**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承揽的瓜州**办公室的屋面防水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面积356.15平方米,单价每平米45元,总价款为16026.75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5日内付30%,下余款15日内全部付清;违约责任为如不按期履约,被告按日支付原告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元,余款9026.75元未付。现起诉请求,l、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房屋修建工程款9026.7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张*提供的合同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王**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合同履行中,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的计算数额过高参照利息损失予以酌情调整。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给付原告张*工程款9026.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王**承担违约金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6元,由被告王**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