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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七建建筑**任公司与张掖市华**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掖市七建建筑**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华**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99元,原告已交纳,本院给原告退还419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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