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掖市七建建筑**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华**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99元,原告已交纳,本院给原告退还419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王*与程**、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掖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张掖市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甘州区小满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建筑公司与某村名委员会、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陈**与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甘州**寨村二社与朱**、朱*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魏**、魏**、王**、魏**、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