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孟**与被告魏**、魏**、王**、魏**、曹**、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孟**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孟**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6元,退还原告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王*与程**、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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