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魏**、魏**、王**、魏**、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孟**与被告魏**、魏**、王**、魏**、曹**、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孟**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孟**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6元,退还原告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