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州区党寨镇党寨村二社与被告朱**、朱*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甘州区党寨镇党寨村二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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