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龙**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龙**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龙**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陕西龙**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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