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金某某以被告闫某某、闫某某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某某、闫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闫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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