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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闫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金某某以被告闫某某、闫某某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某某、闫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闫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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