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甘肃昇**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丹县**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昇**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丹县**责任公司、山丹**作社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丹县**责任公司、山丹**作社联合社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丹县**责任公司、山丹**作社联合社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山丹县**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丹县**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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