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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武威凉**电池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诉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好年华蓄电池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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