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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薛**与被执行人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吴**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吴**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任*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清偿原告薛**工程款344794.47元、工程造价签定费26000元,合计370794.47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任*一直未履行义务,薛**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任*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即日起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以及向相关部门查询核实,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吴*县人民法院(2015)吴*执字第00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关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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