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徐**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陈**应按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欠款228176.86元,扣除徐**赔偿陈**未完成修建养殖棚工程的损失162741.32元后,陈**赔偿徐**工程欠款65435.5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62元、评估费4320元、执行费10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65435.54元、案件受理费3962元、评估费4320元、执行费101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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