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甘肃海旺**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海旺**有限公司、王**在定西六**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79949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海旺**有限公司、王**在定西六**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7994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