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薛**诉被告榆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薛**所提交的证据《沿黄公路一期排水工程施工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由榆**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明确约定协议管辖为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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