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张**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外出,住址不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且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致案件无法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