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张**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张**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外出,住址不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且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致案件无法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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