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党金生与齐林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党金生与齐林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齐林天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党金生2014年12月30前到期的工程款25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40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5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35000元、执行费405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2014年12月30前偿付250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