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生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2014)凉民初字第283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9月25日将王**的存款22700元予以划拨,用以支付王**欠张**到期的工程款2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70元、执行费230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威**民法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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