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张**与甘肃荣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甘肃荣鑫**有限公司应按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5月1日前到期的工程款1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于2015年5月1日前支付工程款10000元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于2015年5月1日前支付10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