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元诉被告兰州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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