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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诉兰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元诉被告兰州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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