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执行完毕。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张**、陈**、李*口头达成的136800元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成立的,本院(2014)**民二初字第495号案件未认定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