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马**、邢**、王**、马**、马**、马**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马**、马**、邢**、王**、马**、马**、马**诉被告(反诉原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马**、马**、王**、代理人张**、被告(反诉原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2013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二层楼的合同,建筑三楼与自己无关。现请求被告支付一、二楼工程劳务款166000元并承担案件费。

原告马**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自己的身份信息。

2.建筑合同复印件,证明2013年4月28日双方签订了建筑合同。

3.三份判决书复印件,判决书上有二楼“完工”的字样,原告马**的目的是证明二楼已经完工。

原告马**、邢**、王**、马**、马**、马**诉称:自己的亲人马**在和马宏伟合伙承建被告的三层楼房时不幸触电身亡,被告没有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现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166000元并承担案件费。

原告马**、邢**、王**、马**、马**、马**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6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所修建的被告楼房照片2张,证明楼房的建筑未完工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2013年7月17日,因发生伤亡事故,原告即撤离施工人员,该工程搁置至今已达两年以上,其所作所为已表明不再履行合同,马**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该损失包括房屋建成后的租金收入18.2万元及支付劳务费的利息损失16800元。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方*去工程款7.5万元,垫支相关费用3438元,现在仅完成工程量不足一半的情况下,已支付78438元,已构成超支。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50730元、返还多支的工程款27708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2.建筑工程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签订了合同。

3.照片8张,证明修建工程没有完工。

4.记账单一页,证明被告垫支一楼的吊楼板款1200元,二楼的吊楼板款1250元,挖地基的钱1000元是直接给马**给的,还有事故发生后支付的医疗费23000元。

5.欠条原件五页,证明修建中原告方已拿走的7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原告马**、马**与被告陈**协商后,在原告马**、马**没有取得建筑劳务资质、被告陈**没有取得城建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由原告马**、被告陈**签订了建筑合同,马**在合同上未签字。合同约定被告将要修建的砖混二层楼以每平方米270元的价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马**、马**承建;2013年6月30日竣工;工程付款为分期付款,基础工程完工付10%,一层封顶付30%,二层封顶付50%,抹灰完成付70%,完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就于当日开工。马**提供部分设备并带领民工现场组织施工,马**也提供部分设备、隔三差五到现场查看。在二层楼房主体修建完工后,双方再没有补充签订合同,就以每平方米155元的工价在原二层之上砌墙修建三楼彩钢房。2013年7月17日,马**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站在所修建的三楼北墙上往上抽钢管,钢管撞到上方的114西林高压线,致其触电从墙上坠落,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从此工程停止至今。施工期间,原告马**以书写“借条”的形式从被告之父陈**处拿走现金14000元,马**以同样的方式拿走现金61000元。另查明,一、二楼建筑面积共为425平方米,竣工后被告应支付工程款114750元,但还有部分外粉、地坪、散水未完工。三楼彩钢房的建筑面积为187平方米,竣工后应支付工程款28985元,但三楼只做了砌墙工作。

上述事实,还有(法庭于2015年6月2日到工程现场进行了丈量)简易勘验图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以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马**、马**因没有取得建筑资质、被告陈**没有取得城建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该合同属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雇佣民工已完成了大部分工作,被告应当按完成的工作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支付工程款。对完成的工作量双方一直拒绝预交评估费进行评估,视为双方已放弃权利。按实际一、二楼按完成工作量的85%计算共97537.50元、三楼按完成工作量的50%计算共计14492.50元,被告应支付工程款112030元比较合理,因此原告马**以原判决书上有“完工”字样,要求全额支付不符实际,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完成工作量的50%有失偏颇,反诉要求返还多支付的27708元同理不予支持。因该合同无效,被告反诉解除合同、承担违约损失50730元的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请求认可其垫支的吊楼板、挖**及其他烟酒款共3843元,因原告马**有异议,也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原告马**从被告之父陈**处拿走14000元、马**拿走61000元属预支的工程款,原告认定为民间借贷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由被告陈**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七共同原告的工程款(已付75000元)37030元。

2、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原告马**负担1350元,原告马**、邢**、王**负担1350元,被告陈**负担9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61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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