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赵**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以调解书部分内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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