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以调解书部分内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甘肃**限公司与甘肃**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白**与被告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定西**限公司及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甘肃利海建筑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定**公司与甘肃广**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甘肃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定**责任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陇西县县乡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