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定**责任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定**责任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定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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