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边**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边**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林**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作出(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分四次支付边**工程款等费用共计186298元(具体支付时间为:于2013年12月18日前支付47000元,于2014年1月18日前支付47000元,于2014年2月18日前支付47000元,于2014年3月18日前支付45298元)。案件受理费3333.3元,由李**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按约定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36298元及案件受理费3333.3元,共计39631.3元再未支付,故申请人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边燕波与被执行人李**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于2015年5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边燕波工程款25818元(剩余款额全部抵消边燕波欠李**水泥款等10480元);案件受理费3333.3元,执行费490元,共计3823.3元,由李**负担。上述款项均已实际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榆林**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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