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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诉王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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