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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左**、赵**因与被申请人民乐县新**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左**、赵**因与被申请人民乐县新**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张**终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错误。该工程于2004年年底竣工并交付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陆续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到2006年7月。2007年11月30日,申请人将债权转让于第三人魏革命,并于同年12月21日,委托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催款通知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申请人主张权利的过程,完全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年底,2004年12月25日,双方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了验收,2005年春节开始,被申请人正式使用戏台,2005年元月后,被申请人又陆续付款至2006年7月4日,后被申请人再未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应于2008年7月4日前依法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7日,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中申请人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邮寄的催款通知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已送交被申请人,故申请人认为其主张权利的过程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二)项、第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处适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左**、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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