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民乐县民联乡刘信村村民委会、魏**、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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