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陇南市**责任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南市**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陇南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陇南市**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陇南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