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南市**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陇南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陇南市**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陇南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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