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州市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原审被告兰州市安**限责任公司定西中和教育世家1-8号楼工程项目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民二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市安**限责任公司又以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79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899元,由上诉人兰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