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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定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定西**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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