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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与康县粮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屠*诉被**粮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粮食局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屠*诉称: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分别承建了被告3号、4号住宅楼工程、附属工程和阳坝粮管所工程,工程于2009年之前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2011年10月12日经结算,被告出具欠原告工程款清单,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3603274.40元,已支付工程款2921950元,下欠原告工程款681324.40元。原告长期不间断的催收无果,被告在工程结算后仍未付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只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681324.40元,给付原告2015年2月18日之前利息165698元及之后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康县粮食局辩称:该工程是粮食局上上任局长在时所欠的账,新任局长就任后一直在积极给原告还款。现我们希望将3号、4号住宅楼和阳坝粮管所的房子分开结算。阳坝粮管所是由康县**小组主管的,这笔费用应当由康县**小组负责偿还;3号楼和4号楼是住宅楼,其中大多数住房都欠了房款,粮食局也想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房款收清后,也只能偿还原告的部分工程款,利息我单位根本给不了,新任局长就任后给原告结了130000元,原告主张的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与我局计算的不一样,我单位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有较大的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康**程公司第四项目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29日、2006年6月14日,康县建筑公司分别中标被告3号、4号职工住宅楼修建项目,由原告具体施工,后又陆续承建被告附属工程及阳**管所维修工程。2009年,上述工程陆续完工。2011年10月12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拖欠屠*工程款清单,载明:“……工程款共计叁佰陆**叁仟贰佰柒拾肆元肆角(¥3603274.40元)。共借支:贰佰玖拾贰万壹仟玖佰伍拾肆元整(¥2921950.00元)。下欠工程款:陆拾捌万壹仟叁佰贰拾肆元肆角(¥681324.4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所欠的工程款,被告于2013年支付原告工程款6万元,2014年支付原告工程款7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了被告在出具清单后已还130000元,尚欠工程款551324.40元。

2014年4月28日,康县**公司出具说明,载明:……粮食局所欠工程款项(以拖欠清单为准)均为该项目部经理屠*工程款。该笔拖欠费用追索权、处置权均归第四项目部经理屠*个人所有。”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原告工程款681324.40元,给付原告2015年2月18日之前利息165698元及之后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康县粮食局拖欠屠*工程款清单、康县**公司说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既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施工的工程已通过验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给付原告工程价款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对原告负责施工的工程款进行了清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81324.40元,后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00元,剩余工程款551324.4元,被告对此款有及时偿付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551324.4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利息虽没有约定,但工程于2009年竣工,且双方结算后被告至今未能付清拖欠的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拖欠工程款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以551324.40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14216元(5.65%360天∕年1320天551324.40元,自2011年10月12日至2015年6月12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粮食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屠*工程款551324.40元及利息114216元,合计66554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0元,由原告屠*负担2529元,由被告康县粮食局负担96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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