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王**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大庆筑**限公司、高长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5元,减半收取8123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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