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宕昌县**责任公司、被告新疆**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98元,减半收取5549元由原告甘**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安**限责任公司与冯**、兰州市安**限责任公司定西中和教育世家1-8号楼工程项目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甘肃中**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司”)诉被告宕昌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司”)、李**、甘肃西北**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岷县前童建筑安装工程队与樊**、侯**、包启明、漆锁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任**、王**与中国**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大庆筑**限公司、高长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平**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海俊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平凉市**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凉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陇南**有限公司与温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陇南市**责任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